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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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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管理办法

  • 分类: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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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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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和《湖南省医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和《湖南省医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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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和《湖南省医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医师分会是湖南省医师协会下设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科医师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分会活动及财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科医师分会的命名方式为“湖南省医师协会”加“专科名称”加“医师分会”,开展活动时须使用规范名称。

第二章 专科医师分会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 专科医师分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对本专科的医师进行执业教育,组织专科医师学习有关医师执业的法律法规,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湖南省本专科医师执业的标准、规范。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专科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本专科医师资格。

(四)监督检查本专科医师的执业情况,对本专科医师进行自律性管理。

(五)依法维护本专科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调查并了解本专科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专科医师队伍发展的建议。

(六)做好组织建设,积极发展会员,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医师。

(七)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八)专科医师分会一般不独立组织学术活动,应将主要精力投入开展医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医师人文等方面的培训;专科医师分会也可以和省医学会相应专业委员会联合组织各专科医师的学术活动和技术培训。

(九)遵守《湖南省医师协会章程》,服从湖南省医师协会的领导,及时通报工作,积极配合完成省医师协会交办的有关中心任务。

第六条 专科医师分会设立分会会长、副会长和委员,负责专科医师分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湖南省医师协会章程、总体规划和承担的任务,制定专科医师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在省医师协会领导下,组织和带领本专科全体会员完成第五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编发、保存本专科医师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及各项活动资料。

第七条 专科医师分会要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分会会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并及时报省医师协会。

第八条 专科医师分会应当按省医师协会要求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接受省医师协会的年度考核;每项活动前向省医师协会报告活动计划及财务预算,活动后报告活动总结及财务决算等。

第三章 专科医师分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专科医师分会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科体系,与本会其他专科医师分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已形成覆盖全省的专科医师队伍。

(三)按照成熟一个成立一个的原则逐步组建。

第十条 成立专科医师分会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专科医师分会,须由3名以上(含)本专科具有正高职称的医师为发起人(其中一名必须为相应专科的学术组织带头人),发起人应分别来自3家以上(含)在本省有影响的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或三级甲等医院,发起人所在单位须为湖南省医师协会会员单位。对于涵盖3个以上(含)分支学科的专科分会,需2/3以上相应分支学科的学术组织带头人联名发起。

(二)由发起人联名提出《关于申请成立***专科医师分会的报告》,并填写《专科医师分会成立申请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说明成立专科医师分会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湖南省现有专科医师队伍情况等。经湖南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定并报会长审批同意后成立筹备组。

(三)筹备组成立后,开展1次以上(含1次)一定规模的活动,新发展会员300人以上。向省医师协会书面报告筹备活动开展情况,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省卫生厅核准,并报省民政厅批准备案。

(四)新建专科医师分会获批后,在3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并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两年未能完成筹备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专科医师分会工作领导班子的组成及产生办法

第十一条 专科医师分会工作的领导班子是委员会。委员会设分会会长1人,分会副会长2-6人,委员总数为15-31人,秘书1人。

委员的分布应当体现地区、单位和各分支专业的广泛参与性。分会会长所在单位可酌情增加委员或分会副会长名额1名。

第十二条 每届委员会任期4年。

第十三条 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和省医师协会专科医师分会,为了工作上的协调,其工作领导班子可以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主要负责人可以互相兼任。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新任分会会长推荐和省医师协会批准,可聘请卸任的分会会长、副会长分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可参加委员会活动,但不享有委员会表决权。

第十五条 专科医师分会设定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当为其活动提供场所、人员及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六条 委员条件

(一)热爱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卫生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

(二)省医师协会会员。

(三)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副高以上(含)职称。

(四)关心协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医师。

(五)业务岗位负责人、市州医师协会所属专科医师分会的负责人为优先推荐人选。

(六)四年内未发生过承担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执业以来未受到过刑事处罚。

(七)新当选委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委员连任不超过3届。卸任委员符合条件者可隔届再任。

第十七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条件:

(一)符合委员条件,为正高职称的专科带头人,医技精湛、医德高尚。

(二)具有一定的专科医师分会工作经验。分会会长由分会副会长升任,分会副会长由委员升任。

(三)原则上,新当选者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八条 分会会长任期一届,原则上不得连任。如任期内有特殊贡献,经委员会讨论民主推荐,省医师协会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并报会长同意后可以连任;卸任者如符合条件可隔届再任。

第十九条 分会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医师分会工作时,由本届委员会推选1名分会副会长代理主持工作,并报省医师协会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省医师协会推荐专家到中国医师协会任委员的,须由省医师协会分管负责人与相应专科医师分会协商,在尊重中国医师协会建议人选的基础上,由专科医师分会推荐人选,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同意签章,经省医师协会审定上报中国医师协会。

第五章 专科医师分会的换届改选

第二十一条 专科医师分会改选原则:

(一)专科医师分会改选工作在省医师协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改选应做到有利于专科医师分会的团结、和谐,有利于专科医师分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医师队伍的发展进步。

(三)为兼顾委员会的权威性、队伍的年轻化及协会工作的连续性,专科医师分会换届时,委员更换比例不低于20%。

(四)委员名额分配,应有代表性,充分考虑地区、单位和本专科各主要领域的分布。分会会长单位,可酌情增加委员或分会副会长名额1名。

第二十二条 专科医师分会改选程序

(一)专科医师分会届满当年,换届事宜即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专科医师分会按照民主办会原则,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委员会改选方案,将委员人数、名额分配、分会会长、副会长推荐人选等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改选前60天报送省医师协会。

(二)省医师协会审核改选方案,获通过后行文至相关单位、市州医师协会,各单位严格按程序经民主协商后推荐上报委员候选人。

(三)各单位上报候选人名单和表格后,省医师协会根据湖南省医师协会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专科医师分会、市州医师协会、推荐单位的意见,确定最终候选人名单。

(四)召开专科医师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五)新一届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新一届的分会会长、副会长。

(六)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根据到会委员人数,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七)经省医师协会同意有2名及以上候选人竞选分会会长时,分会会长候选人在全体委员会中民主竞选,票数超过半数者当选。如票数未超过半数,应进行第二轮投票,票数高者当选。

(八)由新一届分会会长提名,经委员会同意,产生委员会秘书,秘书应为委员。

(九)委员会应在改选后2周内向省医师协会书面报送改选结果并附人员名单,省医师协会审核后行文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应当在改选后1个月内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内容包括委员会活动存档资料、会议记录、财务收支等,由上任分会会长和秘书书面总结,报省医师协会审核后移交给下届分会会长和秘书,确保专科医师分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四条 届满后如有特殊原因需延期改选的,须书面报告省医师协会批准。一年内无故不改选者将通报批评,并由省医师协会组织改选。

第六章 分会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科分会开展活动应遵守本会有关活动及财务管理的规定,并对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六条 专科分会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按本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专科分会的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根据其组织建设、分会活动、财务管理等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评分,任届内两年不开展分会活动者予以提前改选、合并或撤销。

第二十八条 对于委员会委员不能尽到委员职责,经常不参加医师协会活动,多次缺席委员会议及分会活动者,委员会有权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由专科医师分会报省医师协会批准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2年4月28日经湖南省医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湖南省医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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